*註 1:失業給付應符合以下資格:
1.非自願離職。
2.離職退保當日前 3 年內,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1 年以上者。
3.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。
4.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失業認定,自求職登記之日起 14 日內仍無法推
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。
*註 2:非自願離職係指以下情況之一:
1.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、遷廠、休業、解散、破產宣告離職。
2.因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、第 13 條但書、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。
3.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,逾 1 個月未能就業,且離職前 1 年內,契約期間合計
滿 6 個月以上者,視為非自願離職。
4.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款、第 3 款或第 4 款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。